广东省佛山监狱罪犯互联网远程视频会见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互联网远程视频会见(以下简称视频会见)管理工作,保障罪犯合法权益,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,方便群众办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、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监狱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视频会见人为监狱在押罪犯的亲属、监护人。罪犯的亲属、监护人,是指因婚姻、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,包括夫、妻,父、母,岳父、母,子、女,祖父、母,外祖父、母,孙子、女,养父、母,养子、女,继父、母,继子、女,以及兄、弟、姐、妹等。
第三条 罪犯视频会见应坚持警察直接管理和监督使用的原则,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和促进罪犯改造的原则。
第四条 视频会见是会见罪犯的一种方式,由狱政管理科负责管理、监区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 视频会见条件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罪犯的亲属、监护人可向监狱申请视频会见:
(一)因路途遥远、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到监狱会见的;
(二)因患严重疾病、年老体弱、伤残等行动不便的;
(三)家庭发生变故或遭遇灾害事故等情况急需会见的;
(四)经监狱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形。
第六条 罪犯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,不得安排视频会见:
(一)假姓名、假住址、假社会关系的;
(二)在集训、禁闭和隔离审查期间的;
(三)罪犯分级处遇属于严管级的;
(四)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处以“三停”的;
(五)罪犯亲属、监护人提供会见人信息与罪犯入监登记信息不对应的;
(六)其它不适宜远程视频会见的。
第七条 新入监的罪犯在入监教育期间一律不安排视频会见。
第三章 视频会见申请
第八条 罪犯亲属、监护人申请视频会见的,按照本规定会见办理流程在广东省佛山监狱网站(http://fsjy.gd.gov.cn)提交预约视频会见申请。
第九条 罪犯的亲属、监护人申请视频会见时,应按要求填写完整预约信息,注明身份证件名称、证件号码。
第十条 视频会见申请由狱政管理科审核、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。
第十一条 狱政管理科应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(节假日顺延)进行审核,并在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,及时将视频会见时间安排和验证信息通知罪犯所在监区,同时在监狱门户网站反馈给申请人。如未获批准的,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理由。视频会见批准后,在约定会见时间内如申请人失约的,必须重新申请。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以上失约行为的,取消申请办理资格。
第十二条 受自然灾害、公共卫生安全、重大社会政治事件的影响,以及监狱出于特殊安全防控需要等情形,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远程视频会见,并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。
第四章 视频会见管理
第十三条 罪犯视频会见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下午14:00至17:00,特殊情况经监狱批准后另行安排会见时间。
第十四条 罪犯每月远程视频会见亲属、监护人1次,每次不超过3人,远程视频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。遇有特殊情况的,会见时间可适当延长。
第十五条 视频会见期间,监区应安排一名专管警察负责本监区罪犯远程视频会见过程的监听、监视、现场管理和台账登记等工作。
第十六条 视频会见前,由警察开机连线,远程视频会见人须将本人身份证(或户口本)在摄像头前出示,经专管警察验证、核实身份后,安排罪犯进入视频会见室开始视频会见。
第十七条 视频会见现场的专管警察必须认真核对、查验会见人员的身份,检查会见人周边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其他人员。
第十八条 罪犯或视频会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管理警察应停止或中止视频会见:
(一)会见人与申请时的身份信息不对应的;
(二)散布反动、危害国家安全、危害监狱安全言论的;
(三)视频会见时谈论案情,涉嫌串供、通风报信的;
(四)遥控狱外犯罪活动的;
(五)会见谈论内容涉及监狱安全防控工作的;
(六)谈论危害监狱安全和其它不利于罪犯改造内容的;
(七)使用隐语、暗语和不文明语言的;
(八)不服从视频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;
(九)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;
(十)视频会见人员对会见过程进行照相、录音、录像的;
(十一)未经审批的人员进入视频会见现场的;
(十二)视频现场杂乱,影响视频会见效果的;
(十三)其它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。
罪犯或视频会见人员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应暂停视频会见6个月;情节严重的,同时暂停普通会见,并依照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对违纪罪犯进行处罚。
第十九条 视频会见管理警察应严格执法,规范管理,热情服务,礼貌待人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安排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罪犯进行视频会见;
(二)未核实视频会见人员身份;
(三)不落实监听和监视工作;
(四)着装不整洁,举止不端正,言语不文明;
(五)在会见现场从事与会见管理无关的工作;
(六)泄露监狱秘密,或做出其它有损监狱形象和不利监管改造工作的行为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政管理科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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