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监区教育改造工作规则
监区是监狱依法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,监区警察直接担负着教育改造工作的具体任务。
一、主要工作职能
(一)组织实施思想、文化、技术教育
(二)组织实施分类教育、个别教育和专题教育
(三)组织罪犯接受心理咨询和矫治
(四)组织开展监区文化活动
(五)组织落实社会帮教工作
(六)负责落实重点罪犯、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工作
(七)组织实施入监教育
(八)组织实施出监教育
(九)负责对罪犯教育改造情况的总结,评比和考核
(十)其他应由监区完成的教育改造工作
二、工作职责和要求
(一)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,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,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,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,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、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;
(二)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原则,监区全体警察承担相应的教育改造工作任务,形成全员参与,责任到人,各司其职,齐抓共管的教育改造工作格局;监区长负全面责任;分管副监区长负直接领导责任;教育干事专司具体职责;其他监区领导协助参与,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;管教员(警长、副警长)承担专管罪犯的教育工作职责。
(三)监区按照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计划和要求,结合监区实际,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监狱审定;
(四)除监狱统一安排的教育活动外,监区每周合理利用两个晚上的时间,自主开展教育改造活动;
(五)监区每月召开一次教育改造工作专题例会,监区领导和相关警察参加,总结上月教育改造工作情况,分析存在问题,研究部署下月工作;
(六)课堂管理、教育学习现场的警戒,由执勤警察负责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三、工作项目及要求
根据监区的押犯构成不同,教育改造工作的项目及要求分普通监区和专职监区表述:
普通监区
(一)思想教育。
1.组织全体罪犯参加学习;
2.以监狱统一的教育内容和要求为主,结合本监区罪犯的思想状况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并实施;
3.指定专职警察授课,监区长和分管副监区长参与授课,作业批改和考评由教育干事负责组织实施。
(二)文化教育。
1.由教育干事负责对新分到监区的罪犯进行文化普查,并对必须接受文化教育的罪犯编造名册,报监狱备案;
2.鼓励罪犯参加高等自学考试,教育干事负责将人员名单上报监狱统一组织,监区提供条例;
3.文化教员由监狱统一调配,作业由教员统一批改。
(三)技术教育。
监区应根据罪犯个人志愿、特长以及刑释就业需要,按照监狱统一计划,组织罪犯参加国家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。
(四)专题教育。
1.完成监狱统一安排的专题教育的同时,针对监区罪犯的改造实际,全年还须开展不少于两个专题教育活动;
2.专题教育活动时间、主题和形式报监狱审定。
(五)监区文化建设。
1.监区应按照“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活动、有保障”的原则,依照监狱的统一计划制订阶段或月活动方案,报监狱审定;
2.监区应建立文化活动室、图书室和阅读栏,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;
3.监区视实际情况,成立各类兴趣小组并将名单报监狱备案;
4.黑板报每月一期以上,重大节日须出一期;
5.监区应做好罪犯改造生活的宣传报道工作。
(六)社会帮教。
社会帮教活动以监狱统筹安排为主,监区可根据本监区的实际,提出帮教活动的主题、时间、形式和人员范围等工作意见呈报监狱审定,并组织实施。
(七)心理矫治。
1.监区应成立心理辅导站,指定兼职辅导员,及时发现、掌握有心理障碍的罪犯,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专题知识讲座和辅导;
2.监区对个别有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应汇总上报监狱,由监狱职能部门或利用社会资源对其实施心理矫治,监区进行个案跟踪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,工作全过程应记录存查。
(八)分类教育。
监区应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,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、恶习程度、接受能力进行分类,开展分类教育。
(九)个别教育。
1.监区应对排查出的重点罪犯、顽危犯报监狱审定,监区制订具体的教育转化方案(包括罪犯的心理特征、行为表现、转化目标和计划等)报监狱审批存查,指定专管警察负责;
2.对符合司法部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罪犯,由专管警察及时进行谈话教育,监区领导和相关警察应参与教育活动,工作全过程应记录存查;
3.对事务性和专项工种犯的教育工作,由监区领导、干事和指定的专管警察分工负责。
(十)电化教育。
在监狱统一组织下实施或监区视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开展。
专职监区
因专职监区的押犯特殊性,因此,专职监区除按照普通监区的要求运作外,特作如下要求:
(一)集训监区。
1.入监教育时间为两个月,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,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监狱的规定组织实施;
2.入监监区对新收押罪犯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试,对其危险程度、恶习程度、改造难度进行评估,建立个人档案,提出教育改造意见;
3.对入监集训和出监集训的罪犯,监区主要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动员教育或专题教育。
(二)老弱病残监区。
按照监狱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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